星期日, 7月 13, 2008

黃東:明降實升愚弄市民 混帳法令新不如舊

訊報
2008-04-25

明降實升愚弄市民 混帳法令新不如舊
黃東 

是德政還是弊政

上週本澳大事一件,便是東望洋(松山)燈塔事件終於在爭拗年多後似乎劃上了句號,可惜這是令人失望、充滿陰謀、像圈套一樣的不知所謂句號。這種類似軍事術語上稱為伴動的欺詐行為,竟被用於對付經驗不足的市民,完全活脫脫地成為去年街總社會事務委員會主任梁慶球先生口中嚴厲批評的「敗家仔」!可嘆的是當局有人仍自鳴得意。

上週文友了空是報界中少數首先洞悉其奸的高手,其文章標題是《魔鬼躲在細節中╱維護世遺須持續》,在專欄中用銳利的文筆解剖了新公佈的所謂限高法令實質是何種貨色,其敢言令人擊櫛讚賞。可惜大部份市民都被政府的「善意德政」所迷惑,中了糖衣炮彈還大聲叫好,從中可見當局的務實好事雖然做不了多少,但務虛壞事卻日趨化境。

第83╱2008 號行政長官批示是這樣說的:鑒於東望洋燈塔列入世界遺產及考慮到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的建議,以維持有關的評級,因此有需要對其週邊興建的樓宇訂定容許的最高海拔高度。但實情是否真的已經考慮到世遺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建議,卻很值得懷疑。

前年同樣以行政長官批示方式廢除的《外港及新填海區都市規劃章程》及以《南灣重整細則章程》,因事關重大又不經諮詢,在護塔運動興起前已受民間強烈質疑。本以為政府會經一事長一智,怎料這次竟然繼續重蹈覆轍,依然以黑箱作業和放單天雷的方式推出法令,證明當局根本不會與時並進並從錯誤中汲取教訓,整個政府的施政水平和能力如何可謂見微知著。技術性的內容也許能騙倒不少人,但涉及全市榮辱和市民權益的大事諮詢業界和民眾已是應有之義,然而特區政府偏要跟全澳市民對著幹,甚麼以民為本的語言至此已徹底破產。無論法令推出的方式或「限高」的區域和條文,筆者及業內人士皆會堅持原則堅決拒絕接受。

燈塔周圍二點八平方公里範圍限制樓宇高度並無不妥,但仔細看看十一個不知根據甚麼原則制定的所謂限高區,除第二和第八區外其餘九個區樓高都可在五十米左右或以上,當中四十七米有三個,五十二點五米有三個,七十五米有一個,九十米有兩個,平均每區海拔高度為五十三點五米,比較發現普遍比澳葡時期全面放寬高度。五十三點五米高度是甚麼概念呢?大概與東望洋山腰的地厘古工程師馬路 52.1|52.4米高度相約,又或者與限高區二即另一爭議最大的皇朝區現在火柴盒式建築(五十米)相約,大概相當於二十一層樓高。表面看來這一高度可以接受,但必須注意這是平均海拔高度,實際上有三個區即十一個區的四分一在這一高度之上,分別為七十五和九十米,約佔限高區總面積接近一半,這就是前年廢除《外港和新口岸規劃章程》的目的和代價。如果說這也是限高倒不如說是拔高,是一個以限高為名大幅放寬燈塔範圍內二點八平方公里樓宇高度,以過半限高區面積掩護近半七十五米高度以上限高區的掩眼法和圈套,何謂魔鬼躲在細節中,指的就是這一行徑。

當局的掩眼法掩護的對象無非是限高區四和五這兩個可建九十米高樓的區,近期首先是在建中的中聯辦所在地段,即最受爭議的松山下七幅地。遠期目標當然是皇朝區所在的限高區四,該區目前的多數樓宇高度為五十米,完全兼顧了保育與發展的需要,保護了宜人的山海景。但隨著新法令出台,不久將來相信該區又會大破大立,高地積比率的新樓宇會把現有的高度提高近倍,輪廓線和山脊線日益糢糊,背山面海的豪宅群將拔地而起。以政府一貫高效的官商一體運作模式,幾乎可以肯定多項配套程序密鑼緊鼓進行中。難道龐大的商業利益真的會令人利慾勳心,以至犧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亦在所不計嗎?明白這點的話,政府到底是在限高還是助高不言而喻,西洋鏡也是時候拆穿了。

破綻百出的理據

政府對所謂的世遺緩衝區和保護區一向語焉不詳,在隨法令公佈的燈塔周邊地區建築物高度限制分佈圈中可見一斑。目前的狀況是澳葡時期的文物保護法例不允許發生的,就以緩衝區為例,以前的範圍是以文物半徑五百米內為準,然而為了保護山下有地的商人,政府大筆一揮就把緩衝區半徑大幅縮小至二百米,這樣除138地段外其他地塊全部被排除在新的緩衝區外。如今再以法令形式將之合法化,這樣建九十米高樓便合情合理合法了不知何緩衝之有?

位於同一條馬路上的南光大厦,一九九二年曾向澳葡申請建二十五層即六十二點五米高樓宇被駁回,但在前年舊限高規劃被廢止後,又再次受到山下的地主鼓勵希望將之拆除興建高樓。如採用新法令的限高分區5-2的話,新的南光大厦可以興建二十四層即六十米高,業主的願望終於達成,然而這樣真的算是緩衝嗎?誰在發展?誰在破壞?真是天曉得。

另一備受質疑同樣亦被合法化的澳門特色新名詞便是「通視走廊」正如之前修改《文物保護法》中出現的「視線地段權」,與正統城規術語涵意似不盡同,故有偷換概念之嫌。故此這一窄化了的通視走廊,與一般的視線走廊、景觀走廊可能存在差距,到底如何正式定義當局至今沒有官方版本。但無論如何處於半島高點上的燈塔,日後只能通過幾條走廊才能看到不亦悲乎?大家想想假如巴黎鐵塔只能從幾條走廊看到,哪地標還算是地標嗎?其意義一旦失去,最寶貴的文脈也就斷了,城市的根和魂也都丟了。

在限高區九、十、十一這三個區有規定,高20.52米的M級高度樓宇,便遵守從街面中軸線上展開與地面水平形成七十六度角的限制,即城規術語中的高度後退。另無論每一限高區,都必須遵守街道陰影計算條例。非行內人看得一頭霧水,可能以為政府創下新條例限高乃好事一椿。不過有研究歐案的人可發現,實際上這些葡國人定下的規矩,在歐文龍橫行時已被無限大的自由裁量權幾乎完全取代。日前我們看到嚴格執行街影計算及七十六度角高度後退的建築物普遍壓迫感較小,與人和道路的對話效果較佳,卻幾乎沒有特區成立後所建的,看看像山一般的塔石體育館便知一二。所以新法令中的條款只是修舊如舊,並非甚麼值得高興的德政,日後自由裁量權會否復辟仍難預料。

今次稍為值得高興除了山腰那幢高達一百二十六米的建築被下令腰斬(可惜仍在施工)外,似乎只有外港碼頭區即限高區像樣一點。因為該區真正遵循依人類視線仰望燈塔的高度後退原則,這一所謂通視走廊內的建築物,由海拔五米逐漸向山邊遞增至52.5米成階梯狀,從而令燈塔這一世遺地標被凸顯出來,在這一扇面範圍內紅花綠葉、新舊建築互相襯托,效果之佳是公認的,可惜只有這個區做法完全正確。尤其是與旁邊限高區的九十米相比高下立見,兩者形成巨大的高度差令景觀極不自然,將完全抵銷限高區的美感。

不要再騙人這是一項城規的德政,其實這連細部的城市設計也不合格,保護世遺、限制高度、街道景觀等等同樣失敗。就以業界高度限制公式便能下結論。最大可建造高度H以米或層數計,其數值常正比於道路寬與建築後退之和,即H=K(W+S),K為係數,W為路寬,S為建築後退距離米。日本非居住區為1.25、居住區為1.5;上海也是10.5;香港卻高達4,可知其生活環境之惡劣。澳門並無一個常數成平均值,但只要新法令落實執行,必定比香港更差,尤其是九十米限高的區域。上週訪問香港規劃署的運輸工務司轄下官員,並沒有汲收港方的教訓,他們日後能否有能力研究出適合澳門的科學城規體系,實在不容樂觀。

即使如地產業總商會副會長劉藝良,亦對新法令不滿,咸認為要科學合理地規劃,樓高規範應擴至世遺區。亦正如區錦新議員所言,單靠局部地段限高肯定不夠,要履行國際義務保護世遺,整體城市規劃必不可少。目前治不了標更治不了本的限高法令,既體現不了整體城規,必不見得是分區規劃,作為景觀規劃也不入流,在城市設計角度亦屬敗筆,真箇是四大皆空。目前文化人正在和貪婪作鬥爭,正如文化評論員李展鵬所說:「高樓與權力的關係,在今天的澳門這個「空間」的戰場中是清晰可見的」。燈塔凌雲,望不見歡欣人面。松山聳峙,聽不見遊人歡笑。萬能神像,在遠方迷望,山窮水盡,未入其懷抱。濠江灘岸,冇乜鱗光,豈能及漁燈在彼邦………。(改自許冠傑《鐵塔凌雲》,護塔尚未成功,市民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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