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10月 12, 2006

他山之石: 台灣規定一定高度以上的建築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 26 條

高樓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 住宅大樓,其樓層三十層以上或高度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 辦公、商業、綜合性大樓或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之大樓,其樓層二十
層以上或高度七十公尺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