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 26 條
高樓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 住宅大樓,其樓層三十層以上或高度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 辦公、商業、綜合性大樓或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之大樓,其樓層二十
層以上或高度七十公尺以上者。
在澳門世遺申報書中,政府強調:「高樓大廈已經淹沒了具有相同歷史與建築風格的許多其他東方城市,澳門保存歷史與文化的成果就顯得難能可貴!」政府承諾「建築群方面注重周圍環境的配合,盡量保持原來的氛圍」。並提交了遺產管理計劃,聲言在歷史建築群及其緩衝區內的任何政府及私人的城市發展計劃,將依照文化遺產及建築指引的規條進行管理,並透過立法創造更能保護文化遺產的環境。 這是澳門特區政府向聯合國機構提交的保證文件,也是向國際社會、向全人類作出的承諾!